(2017)晋0802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国晶与被执行人茹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晶,茹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晶,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茹亚飞,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晶与被执行人茹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茹亚飞的银行存款8210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