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6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福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福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6522号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茂二街15号8幢。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与被告李福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小松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小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原告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032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