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健与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527号申请人:周健,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申请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法定代表人:景克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健诉被告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久寿街433-1-13-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13-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13-3、建筑面积为57.95平方米;433-1-13-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12-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12-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9-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9-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8-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8-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7-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7-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1-4、建筑面积为59.04平方米;427-2-7-3、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427-2-9-3、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的房屋共计15套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9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久寿街433-1-13-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13-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13-3、建筑面积为57.95平方米;433-1-13-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12-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12-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9-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9-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8-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8-4、建筑面积为80.95平方米;433-1-7-1、建筑面积为82.52平方米;433-1-7-2、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433-1-1-4、建筑面积为59.04平方米;427-2-7-3、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427-2-9-3、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的房屋共计15套,查封价值39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申请人周健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