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1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于飞、泉州欧美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于飞,泉州欧美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于飞,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泉州欧美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9351264D。法定代表人王水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南劳裁案字第09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泉州欧美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欧美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于飞人民币1934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0元。并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闽0583执1280号的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泉州欧美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3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于飞于2017年4月27日以其与被执行人经南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泉州欧美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3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