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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运海与莫名欢、李宏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海,莫名欢,李宏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22民初735号原告:黄运海,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藤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名欢,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现在藤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李宏玲,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原告黄运海与被告莫名欢、李宏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1230.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7日,被告莫名欢持刀将原告儿子黄某捅死后,又将原告捅伤,被告莫名欢涉嫌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共12230.54元,其中:1.医疗费7610.54元(住院费6855.67元,门诊费754.8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1500元);3.误工费1410元(94元/天×15天=1410元);4.护理费1410元(94元/天×15天=1410元);5.交通费300元。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鉴定,被告莫名欢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李宏玲是被告莫名欢的妻子和法定监护人,被告李宏玲明知被告莫名欢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致使原告受伤。为此,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以实现原告的诉请。被告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答辩人身为一个女人,要抚养三个孩子,且被告莫名欢又患××,无能力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莫名欢××发作,产生杀害黄运海及黄运海儿子黄某的想法,遂携带水果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在藤县新庆镇××村××组寻找作案目标。当其在该村莫春胜屋旁边村道发现黄某后,即上前用刀捅了一刀黄某胸部,致使黄某死亡。随后,莫名欢又与闻讯赶来的黄运海发生打斗,再持刀将黄运海右胸部及左手食指刺伤。经法医鉴定,黄运顺系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刺破肝脏及左肾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黄运海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鉴定,莫名欢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莫名欢现在藤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李宏玲是被告莫名欢的妻子。原告伤后到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7590.5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莫名欢无故持刀捅伤原告,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此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莫名欢患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被告李宏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本院核定原告因伤而造成的损失为12083.54元,其中:1.医疗费7590.5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1500元);3.误工费1396.50元(93.10元/天×15天=1396.50元);4.护理费1396.50元(93.10元/天×15天=1396.50元);5.交通费200元(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用为200元)。综上所述,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12083.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名欢、李宏玲共同赔偿原告黄运海医疗费等损失12083.5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0.5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