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薛某交通肇事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51号罪犯薛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了(2015)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宣判后,2015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薛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薛某于2015年1月4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顺原阳县原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阳县许堂村新乡通讯27号线杆处,将被害人撞倒,至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薛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薛某在交强险之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薛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