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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69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波与上海绿鸽皮件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69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绿鸽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981-1号原告:张波,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诉讼代理人:黄蔚,联系地址同上。被告:上海绿鸽皮件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竺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绿鸽皮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10时开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50元)。审 判 长  叶 菁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人民陪审员  莫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