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963号原告:张某某,男,2002年8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法定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1966年10月24日生,系原告父亲。被告:王广,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法定诉讼代理人:李艳春,女,系被告母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