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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保平与刘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保平,刘松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4105号原告田保平,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松林,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保平与被告刘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原告田保平为被告刘松林经营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李湾村委刘庄队北部的鱼塘建院墙。院墙建起后,刘松林拖欠田保平30000元施工费用未付。2016年11月6日,刘松林向田保平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田保平建房款叁万元整(30000)。后因田保平向刘松林催要欠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松林同意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田保平支付劳务费15000元,下余1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保平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