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579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临夏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抚养孩子何X,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招赘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何X,现半岁,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结婚时送彩礼89000元,被告的嫁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孩子何X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三、原告返还被告彩礼3000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