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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炳林、杨来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林,杨来水,杨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杨炳林,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来水,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宝全,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来水、杨宝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来水、杨宝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来水、杨宝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