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彬与杨军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彬,杨军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467号原告:马彬,男,1989年1月7日出生,回族,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杨军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马彬与被告杨军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马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彬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俞德渊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