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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阿拉腾布乐德申请执行沙仁图娜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腾布乐德,沙仁图娜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418号申请人阿拉腾布乐德,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沙仁图娜拉,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阿拉腾布乐德与沙仁图娜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沙仁图娜拉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