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慧光、程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光,程思,施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669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光,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程思,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施俊勇,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光与被执行人程思、施俊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思、施俊勇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思、施俊勇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