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陈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陈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549号原告:刘长青,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陈白龙,男,28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刘长青与被告陈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青提出的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青负担。审判员 韩 绍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