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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24号被告人邱云飞、陈凤钗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钗,邱云飞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凤钗,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邱云飞,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钗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明亮、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凤钗、邱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邱云飞、陈凤钗商量一起经营“地下六合彩”,接受由左泽登介绍的下线的码单,双方约定被告人邱云飞占经营盈亏的三分之一、被告人陈凤钗占经营盈亏的三分之二。同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邱云飞在桃江县马迹塘梦巴黎宾馆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人民币88585元,并将所接码单告诉了被告人陈凤钗。案发后,被告人邱云飞、陈凤钗分别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邱云飞、陈凤钗对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证人邱某、左某、毛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凤钗、邱云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委托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陈凤钗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5月4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凤钗以往在社区内表现尚可,在所属辖区内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矫正条件一般,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委托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邱云飞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5月18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邱云飞平时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再犯罪风险较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钗、邱云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凤钗、邱云飞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陈凤钗、邱云飞的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凤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邱云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小玲审 判 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