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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南三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盛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逾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西安盛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逾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897号原告:湖南三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海雄,董事长。被告:西安盛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国芳,总经理。被告:胡逾海,男,汉族。原告湖南三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公司)与被告西安盛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逾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因三特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佳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