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姬孝忠与太原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技术研究所实验工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孝忠,太原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技术研究所实验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姬孝忠,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太原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技术研究所实验工厂,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11017201-4。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所长。本院在执行姬孝忠与太原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技术研究所实验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庄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