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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诉王修广、肖辉喜、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王修广,肖辉喜,张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648号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主要负责人:潘丽华,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经理。被告:王修广,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肖辉喜,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海涛,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与被告王修广、肖辉喜、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主要负责人潘丽华、被告王修广、肖辉喜、张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英国红饭豆种子款16100元;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6日,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与被告王修广、肖辉喜、张海涛在鸡东县兴农镇双山村达成英国红饭豆种子销售及成品回收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2300斤英国红饭豆种子以每斤7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二、甲方负责秋后回收,保底价每市斤3元,并高于市场价0.1元,随行就市。三、乙方保证商品不和当地品种混杂,否则和当地价一样收购。四、乙保证商品纯度为2%,净度达95%。五、收货期为春节前。”三被告为原告书写了16100元种子款欠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将2300斤英国红饭豆种子交付给三被告。2016年1月25日,原告依合同约定雇车到双山村收购饭豆,因三被告产出的饭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净度95%,原告要求按市场价收购,遭三被告拒绝,原告未能收购成功。原告要求三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种子款,三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修广辩称,原告到我家去了,车只能拉三十多袋,说我家卖给她,其他人都能卖给她。商量价格说是2.2元,我们说最低给2.5元。后来我说给2元,原告给1.5元收购。原告卖的种子都达不到净度95%。原告说给1.9元,根本没有这回事,如果真给1.9元收购,我就卖了,我最后是以1.7元卖给别人的。被告肖辉喜辩称,原告没有经过相关规定卖种子,没有检验日期、生产厂家、合格证明,我们的饭豆的净度能达到95%,饭豆发芽与净度无关。被告张海涛辩称,原告的种子本来就不纯,王修广、肖辉喜的答辩意见我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4月26日,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与被告王修广、肖辉喜、张海涛在鸡东县兴农镇双山村达成英国红饭豆种子销售及成品回收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2300斤英国红饭豆种子以每斤7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二、甲方负责秋后回收,保底价每市斤3元,并高于市场价0.1元,随行就市。三、乙方保证商品不和当地品种混杂,否则和当地价一样收购。四、乙保证商品纯度为2%,净度达95%。五、收货期为春节前。”同时约定,如果甲方不回收,乙方不付种子款。原告依约定将2300斤英国红饭豆种子交付给三被告,三被告为原告书写了16100元种子款欠据。2016年1月25日,原告到双山村收购饭豆,原告到王修广家查看了饭豆的质量,并进行了拍照,认为饭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净度95%,原告要求按市场价格收购,三被告认为生产的饭豆达到了纯度2%,净度95%的合同要求而没有同意。现三被告所生产的饭豆已不存在,无法对三被告生产的饭豆的纯度和净度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英国红饭豆种子销售及成品回收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底价每市斤3元并高于市场价0.1元进行收购。原告称三被告生产的饭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净度95%,只出示了在王修广家拍摄的照片,没有到肖辉喜、张海涛家查验。该证据证明不了三被告生产的饭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不和当地品种混杂,纯度为2%,净度为95%的要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密山市密山镇华源种业商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初 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