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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恢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新全、江振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全,江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恢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新全,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振兴,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冯新全与江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振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