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克群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荣盛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荣盛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张克群,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申请执行人北京荣盛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克群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荣盛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克群交纳退赔款3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克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北京荣盛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荣盛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克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张克群应交纳退赔款三千三百三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