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彩勤、谢志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彩勤,谢志明,谢志清,谢荣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577号之一申请人:廖彩勤,女,194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廖南雁,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谢志明,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龙南县,现住于龙南县,系廖彩勤长子。被申请人:谢志清,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龙南县,现租住于龙南县,系廖彩勤次子。被申请人:谢荣玉,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廖彩勤之女。原告廖彩勤与被告谢志明、谢志清、谢荣玉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彩勤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由被申请人给付医疗费6万元予申请人去医院治疗其左侧股骨头坏死之疾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谢志明、谢志清、谢荣玉对申请人廖彩勤应立即进行住院治疗的事实不持异议,故申请人廖彩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的协议,被申请人谢志明先付3.5万元,谢志清先付2.5万元,申请人放弃对其女儿谢荣玉承担医疗费用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由被申请人谢志明先予支付3.5万元手术治疗费用给申请人廖彩勤。二、由被申请人谢志清先予支付2.5万元手术治疗费用给申请人廖彩勤。以上条款,限被申请人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