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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蒋红、桂林袭汇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桂林袭汇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红,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桂林袭汇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区金山路147号。申请执行人蒋红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袭汇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5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划拨桂林袭汇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临桂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壹万零叁佰伍拾元柒角伍分(¥10350.75元)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蒋红已经领取10300元(其中利息250元),并书面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红已经领取执行款项,并书面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