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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烟台市河北商会、李英占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市河北商会,李英占,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民政局,张健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河北商会,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101号三楼308室。法定代表人李英占(起诉时),会长(起诉时)。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占,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克山,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祁伟,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霞,市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志,烟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烟台市民政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法定代表人梁传松,局长。原审第三人张健业,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田斌,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市河北商会、李英占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民政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鲁06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河北商会、李英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不影响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市河北商会、李英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烟台市河北商会、李英占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山 莹代理审判员  宋海东代理审判员  赵轶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巧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