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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玉荣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364号之一被执行人曹玉荣,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在石嘴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曹玉荣一案,本院刑庭于2107年2月17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本院执行局于当日立案受理。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曹玉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