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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志斌、高俊申请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斌,高俊,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572号申请人何志斌,男,1966年3月4日生。申请人高俊,女,1967年4月13日生。被申请人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何志斌、高俊与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志斌、高俊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位于楚雄市鹿城南路西侧鹿城花园D幢5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位于楚雄市鹿城南路西侧鹿城花园D幢5号房屋交由申请人管理、使用。故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