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行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153穆冬梅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冬梅,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621行初153号原告穆冬梅,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张远辉,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大司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石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平四勇,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曼,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基本案情:2017年2月6日,原告穆冬梅向被告如皋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如皋国土局)申请公开“原如皋县食品公司薛窑种禽场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申请及批准材料”、“原如皋薛窑食品站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申请及批准材料”的信息。2017年2月17日,被告如皋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2017年3月6日,被告如皋国土局作出〔2017年〕皋国土资依复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4号答复),答复原告“上述两项信息均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询”。原告穆冬梅诉称,第一,被告是案涉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负有公开案涉信息的法定职责;第二,该信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前即已存在,该条例不具有溯及力;第三,从答复内容可以判断,原告所需信息被告完全应当场答复,被告延期后再行答复显然是怠于履行职责。现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4号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被告如皋国土局辩称,第一,被告作出的4号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第二,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告知原告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查询、复制,据此作出的答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如皋国土局2017年2月6日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延期告知书,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4号答复并达达原告,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程序并无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出了具体程序性规定。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本案中,原告申请的信息应归类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告如皋国土局依照上述规定审查后,作出4号答复,指引原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查询和复制,该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并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4号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穆冬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穆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徐爱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晨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