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7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麻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刑初40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麻乃,男,回族,生于1978年3月10日,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甘肃省积石山县人,住积石山县。2016年1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2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无前科。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诉字(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对被告人马某某定罪量刑。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4时许,积石山县公安局接到匿名电话称有人在居集镇贩卖毒品,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前往居集镇展开侦查。当日1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居集镇居集街道下街口抓获被告人马麻乃,当场从马麻乃身上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5小包,净重0.34克。2017年1月11日,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麻乃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有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理化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称量毒品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体检表、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麻乃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马麻乃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麻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成才审 判 员  安斌成人民陪审员  王悦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今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