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继春与刘顺强刘顺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春,刘顺学,刘顺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499号原告唐继春,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家林,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学,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顺强,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璞,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继春与被告刘顺学、刘顺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岫霖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继春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唐继春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