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蚌埠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蚌埠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新城国际B座8楼。法定代表人:魏李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柏庄丽城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施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休宁路与怀宁路交口总商会大厦23F。法定代表人:施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86号春暖花开一期商业一幢商101.商201。法定代表人:钱军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229号2F。法定代表人:钱军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井西路2701号。法定代表人:钱军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蚌埠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0852582.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2986元(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到期未付租金694444.45元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款清息止),支付留购价款150000元,申请人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1037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5061.11元(2017年2月1日���2017年5月23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8345元、执行费8857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蚌埠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柏丽置业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蚌埠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183130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