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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3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彦宏与刘刚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彦宏,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277-2号申请执行人郭彦宏,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彦宏与刘刚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郭彦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976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刘刚名下位于西安市凤城四路海荣豪佳花园第二幢1单元16层1603号房屋过户至郭彦宏名下;支付案款13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3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郭彦宏。涉案房屋设置有他项权利,该权利何时消灭不可预判,致使暂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1850元郭彦宏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