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邓成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邓成顺,杨华颖,吴志军,吴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1762-7。负责人陈昌文。委托代理人:陈丽丽,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邓成顺,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被执行人杨华颖,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吴志军,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被执行人吴桂辉,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84146.7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成顺、杨华颖、吴志军、吴桂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308.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