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海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海英,占海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5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主楼14层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宗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艳,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海英,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占海寿,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上诉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海英、占海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清中尧公司、陈春共、詹海英、占海寿之间的法律关系,未查清詹海英从事的工作是否需要相应资质,也未查清《证明条》中工伤费的具体赔偿内容,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 嘉代理审判员 雷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