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德胜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胜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德胜,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转为监视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德胜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德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董德胜明知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哈尔滨市弘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8日已注销,以下简称弘宇公司)委托其印制的《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现世因果教育参学恭请文•忏悔文》两种书籍未经国家批准,为获取利润,仍在其经营的哈尔滨正德印刷有限公司为弘宇公司印制了上述两种书籍共计7万余册用于发行。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书籍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董德胜于2015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籍《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现世因果教育参学恭请文•忏悔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出货单、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哈尔滨正德印刷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李某某证言,同案犯赵某某、温某某、钟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德胜供述和辩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结论书、黑龙江中达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德胜非法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德胜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德胜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德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供述其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董德胜明知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哈尔滨市弘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8日已注销,以下简称弘宇公司)委托其印制的《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现世因果教育参学恭请文•忏悔文》两种书籍未经国家批准,为获取利润,仍为弘宇公司印制了上述两种书籍共计7万余册用于发行,并获取非法利益10000元左右。经鉴定:上述书籍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董德胜于2015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月2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接到市公安局移交的关于哈尔滨弘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线索。2015年1月27日,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立案侦查,哈尔滨市弘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销售光碟、书籍等出版物,牟取利益,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董德胜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被告人所印刷的出版物。3、《现世因果教育参学恭请文•忏悔文》:被告人所印刷的出版物。4、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在明知弘宇公司要求印刷的书籍未取得正规版权,也没有提供出版文件的前提下,仍为其印刷大量《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现世因果教育恭请文、忏悔文》等书籍。5、同案犯赵某某供述:弘宇公司对外销售的《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现世因果教育恭请文、忏悔文》没有取得版权。6、同案犯温某某证言:弘宇公司对外销售的书籍一直没有取得批号,除了钟某某联系印制书籍,也有其他人联系印制书籍。7、同案犯钟某某证言:弘宇公司学员王继柱大约在2013年年底、2014年年初左右的时间为弘宇公司联系印刷《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现世因果教育恭请文、忏悔文》书籍,但不知道王继柱联系的其中一个哈尔滨印刷厂的具体名称。8、被告人董德胜供述和辩解:董德胜作为正德公司负责人,明知弘宇公司要求其印刷的书籍是未取得版权的非正规出版物仍为其印刷。9、出货单:证明为弘宇公司印刷《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现世因果教育恭请文、忏悔文》。10、银行查询交易明细。11、哈尔滨正德印刷有限公司工商档案。1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1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新出检委鉴字[2016]010号鉴定结论:《现世因果教育参学课本》为非法出版物。1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新出检委鉴字[2016]012号鉴定结论:《现世因果教育参学恭请文•忏悔文》为非法出版物。15、黑龙江中达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达司法会鉴字[2015]第31号鉴定结论:弘宇文化传媒公司账面记录,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哈尔滨正德印刷公司为弘宇传媒公司印刷忏悔文、课本等书籍共计39893本,金额合计138547.98元。其中,印刷课本数量20012本,金额86052.60元;印刷忏悔文19881本,金额52495.38元。实付金额138445.00元。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董德胜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董德胜非法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德胜非法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德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董德胜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德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苗世云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娄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