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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826号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锦辉。被告:胡志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宝珠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乐媛书 记 员 李贞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