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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杰与被告刘长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刘长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810号原告:刘文杰,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刘长义,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杰与被告刘长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杰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文杰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