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海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延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延明,张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四女寺镇东邱庄。被执行人:刘延明,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张风海,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延明、张风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延明、张风海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