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海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延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延明,张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四女寺镇东邱庄。被执行人:刘延明,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张风海,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延明、张风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延明、张风海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