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秀兰与刘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兰,刘远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21号原告:郭秀兰,女,汉族,1955年1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刘远方,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谁谯城区。原告郭秀兰诉被告刘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秀兰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赫华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