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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秀兰与刘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兰,刘远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21号原告:郭秀兰,女,汉族,1955年1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刘远方,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谁谯城区。原告郭秀兰诉被告刘远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秀兰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赫华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