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武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武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6844019A。法定代表人:陈保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武林,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禄,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武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