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世文与余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文,余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663号原告:黄世文,男,195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余野,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黄世文与被告余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世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装修款365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息至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在商城县卫生局后经营“草本养生”店面,由原告进行装修。后被告结欠原告装修款36500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就欠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承诺2015年年底还清,并在欠条上注明。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10月,原告催要欠款时发现被告的店铺转让了,被告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余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14年,被告在商城县经营草本养生店面,当年9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为被告店面进行装修,并于10月完工。经双方结算,装修款为36500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就所欠装修款36500元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年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所经营店面进行装修,后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就结欠装修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所欠装修款365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该笔欠款应于2015年年底付清,被告逾期未能偿付欠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野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黄世文装修款365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笔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被告余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