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揭春华、蔡祖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春华,蔡祖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揭春华,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人员,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户籍所在地汝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蔡祖江,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户籍所在地光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春华、蔡祖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春华、蔡祖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揭春华醉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潢川县驶往新县,当其沿省道213线由北向南驶至光山县泼陂河镇水库路段弯道处时,撞上前方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在等人的被告人蔡祖江,致使站在摩托车旁的蔡袓江、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揭春华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318.95mg/100ml,蔡祖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13mg/100ml。经光山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揭春华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蔡祖江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春华与被告人蔡祖江达成和解协议,揭春华一次性给付蔡祖江40000元,蔡祖江对揭春华的危险驾驶致其受伤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揭春华的刑事责任,同时蔡祖江申请执行的(2015)光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和解结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揭春华、蔡祖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游某证言,书证光山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及其他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有关民事赔偿部分有经庭审质证的和解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春华、蔡祖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揭春华、蔡祖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揭春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达200mg/100ml以上,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揭春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祖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公诉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赔偿问题二被告人已达成协议,二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且均系初犯、偶犯,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揭春华、蔡祖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揭春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蔡祖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揭春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蔡祖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梦扬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戴启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