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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裕丰路豫富民路交叉口西侧路南。法定代表人:姜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正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旭,总院院长。上诉人河南润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初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润辉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对本案开庭审理,不能认定本案为技术合同纠纷,更不能以此案由确定管辖权。2、本案虽是技术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但案件不涉及技术方面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仅因为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请求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初1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润辉公司住所地属开封市辖区,故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争议事实是否涉及技术服务本身,属实体审理范畴,故润辉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魏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