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大姚县农村信用社)。住址大姚县金碧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庭宝,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学,大姚县农村信用社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张华,男,197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四川省会东县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姚县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华主动交清本院(2016)云2326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案款263475.82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大姚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人确认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5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