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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顺玉、吴瑞鹏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玉,吴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顺玉,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瑞鹏,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顺玉与被执行人吴瑞鹏探视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瑞鹏协助申请执行人黄顺玉第月二次探视婚生子吴承霖权利,探视时间每月第二周周五下午放学后至周日早上9点和每月第四周周五下午放学后至周六晚上20点。并在申请执行人黄顺玉告知你的情况下有权利婚生子吴承霖带走探望,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黄顺玉及被执行人吴瑞鹏,做双方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吴瑞鹏同意配合申请执行人黄顺玉的行使探视权,申请执行人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