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1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洪霞与被执行人柏广鑫合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洪霞,柏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4执15号申请执行人闫洪霞,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被执行人柏广鑫,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伊春市乌伊岭区职工,现住伊春市乌伊岭区。本院在执行闫洪霞申请执行柏广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郝阳光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明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