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秋洁与李健全、尹桂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洁,尹桂兰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32号原告:李秋洁,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桂兰,女,194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兼被告尹桂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全,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洁与被告尹桂兰、李健全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秋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洁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