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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秋洁与李健全、尹桂兰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洁,尹桂兰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32号原告:李秋洁,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桂兰,女,194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兼被告尹桂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全,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洁与被告尹桂兰、李健全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秋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洁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