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黄广森、李诗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黄广森,李诗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618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紫溦,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楷,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广森,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诗婷,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黄广森、李诗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平安银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安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1元,减半收取计313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方盈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娟 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