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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爱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爱丽,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尚国华,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爱丽及其辩护人尚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爱丽受张小兵(现在逃)指使,在本市杏花岭区解放路外文书店旁的唐久便利门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海田(已行政处罚)白色海洛因一小包;后驾驶晋A×××××银灰色奇瑞车逃离至本市杏花岭区奶生堂时被民警抓获,并从副驾驶座位上查获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四小包。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35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书、物证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爱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爱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爱丽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爱丽受张小兵指使所实施的行为,系从犯;2、被告人王爱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3、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不满1克,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爱丽受张小兵(在逃)指使,在本市杏花岭区解放路外文书店旁的唐久便利门口,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海田(已行政处罚)白色海洛因一小包;后驾驶晋A×××××银灰色奇瑞车逃离至本市杏花岭区奶生堂时被民警抓获,并从副驾驶座位上查获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四小包。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3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爱丽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6年8月26日14时许,我在我姐姐王爱萍家,我姐夫张小兵(在逃)指使我去本市杏花岭区解放路外文书店旁的唐久便利门口,给李海田(已行政处罚)送白色海洛因一小包,一个微信名叫“平淡”的人给我微信发了200元的红包;后我驾驶晋A×××××银灰色奇瑞车到了杏花岭区奶生堂停车,收红包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我驾驶的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查获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四小包。2、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及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3、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8月26日14时许,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奶生堂附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王爱丽抓获,并将吸毒人员李海田一并传唤至该所进一步审查。4、检查笔录,经对被告人王爱丽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号的轿车及王爱丽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其副驾驶座位上发现四小包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共0.59克重,对吸毒人员李海田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未发现毒品、吸毒工具及其他违法违禁品。5、辨认笔录,吸毒人员对被告人及张小兵的辨认。6、吸毒人员王文清、李海田的讯问笔录,案发当天中午13时许,王文清给李海田打电话,说微信里面有200元红包,让李海田给联系买点土制海洛因。后来李海田给王文清打电话说联系好了,让给微信名叫“月圆”的人发了200元红包,后李海田就取了毒品,两人在外文书店附近碰了面,后去了李海田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200元的土制海洛因。吸完之后,王文清离开了,后被柳巷派出所的民警抓获。7、被告人王爱丽的尿检板照片、尿样检验报告书,结果为阴性。8、吸毒人员李海田的尿检板照片及尿液采集瓶照片、尿样检验报告书,结果为阳性。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的物品为一部移动电话、疑似土制海洛因肆包,共0.59克重。10、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证实毒品四小包毒品净重0.35克。11、毒品照片、检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理详细信息12、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检定证书,经鉴定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13、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6日17时,该所民警巡逻至柳巷钟楼街苏宁电器门口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精神恍惚,经对其盘查,根据尿检结果,其尿样结果呈阳性,后对其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经该所民警进一步核实,王文清是和李海田在李海田家中一起吸食毒品。14、吸毒人员查获登记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15、微信转账交易详情及微信聊天记录。16、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吸毒人员李海田已被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犯罪嫌疑人张小兵在逃,该所多次警力对犯罪嫌疑人张小兵进行抓捕,未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丽明知是毒品而向吸毒人员予以贩卖,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爱丽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爱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