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代辉与颜希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代辉,颜希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财保79号申请人:李代辉,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颜希武,男,62岁,住新沂市。申请人李代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希武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4000元[房屋坐落:新沂市窑湾镇某32号(南邻蒋某,北邻黄某)]。申请人为此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代辉因与被申请人颜希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4000元。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颜希武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4000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科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凯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