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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杰与昆山市玉山镇古念然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XX市XX镇古念然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226号原告:王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XX市XX镇古念然贸易商行,经营场所:XX镇。经营者:徐丽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XX市XX镇古念然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市XX镇古念然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对被告XX市XX镇古念然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判员 詹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渭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